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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华大学党员教育、管理条例(试行)

    时间:2014-05-01 , 作者: ,点击量:247


    第一章 总 则

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,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    第二条 党员教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围绕全面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,促进党员确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政治立场,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为党的事业努力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。

    第三条 党员管理必须坚持党内有关规定,用统一标准、统一纪律来约束党员,使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章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形成坚强的战斗集体,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、凝聚力和创造力。

    第四条 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部署下,由各党总支组织实施。

    第二章 党员教育

    第五条 党员教育工作是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提高党员素质的根本措施。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,也是端正党风的需要。

    第六条 党员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、党风、党纪等方面的教育活动,在保持党员先进性和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上下功夫,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实效性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着力解决党员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。

    第七条 党员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。通过教育,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,加强党性修养,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    第八条 根据党的基本路线、党的中心任务和党员教育目标,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,确立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。主要包括: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、党的基本知识、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规范、党纪法规、形势政策以及科学文化知识等内容。

    第九条 党员教育要坚持以正面教育、自我修养为主,突出党性和思想性,解决党员思想入党问题,理论联系实际,讲求针对性和教育实效。通过党课、电化教育、座谈讨论、社会实践等形式,围绕党的中心工作,联系本单位党员思想实际确定专题。

    第十条 党员教育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,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结合起来,加强督促检查。党委组织部每学期对组织生活内容和活动形式做出总体安排,经党委同意印发各党总支。各党总支要根据党委要求和党员队伍状况,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,认真组织并作好记录和考勤,保证教育时间、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三落实。要加强调查研究,收集反映党员教育情况,提高教育的针对性。党总支要定期对党员教育工作进行总结,并及时向党委汇报本总支党员教育情况。

    第三章 党员管理

    第十一条 党员管理是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,也是加强党的建设,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。党员管理的着眼点是提高党员素质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努力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。

    第十二条 坚持和健全党员管理制度,落实管理措施,是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。

    1、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抓好党员的经常性管理。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,教育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    2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。党委中心组成员除了参加中心组学习外,还要参加本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。

    3、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,认真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。党员要通过评议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,增强党性修养。同时,对评议中的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处置。

    4、坚持创先争优制度。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开展“创先进党支部、争当优秀共产党员”活动,通过创先争优,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促进党风建设。

   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。对违反党纪国法、校纪、校规的党员,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党员违纪受处分者,要按党章及纪委有关规定执行,并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
    第十四条 规范入党材料的管理。预备党员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,在预备期间由各党总支保管;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的正式党员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一律装入本人档案。毕业班的预备党员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,毕业离校前装入本人档案转到新单位。

    第十五条 出国出境(港、澳地区)党员的党籍处理办法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第十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要按规定程序进行。一般情况下,党员组织关系应当与行政关系在一起管理。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如有变动,都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

   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、管理及使用。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,是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,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。必须健全制度,强化措施,使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及使用工作规范化。

    第四章 附则

    第十八条 本试行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   第十九条 本试行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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